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債權人 彭天亮 即崇承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工程行之大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工程行大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工程行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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