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銘仁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銘仁頂替案件,因被告於警詢、偵訊中自白犯罪(見100年6月24日警詢及偵訊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