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58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葉松穎 相對人台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少濠 人相對人 程一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少濠、程一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台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已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南商字字第1000023122號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相對人李少濠、程一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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