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9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棋專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16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棋專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晚間10時55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因細故與 蔡宛秦 發生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當場徒手推倒蔡宛秦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車車殼玻璃、大燈損壞。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宛秦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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