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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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淑姿
許明清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
2月7日107年度重訴字第5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上訴人未於起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