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邱偉寶 被告 劉喜陽 被告 湯建軍 被告 詹益昌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劉喜陽、湯建軍、詹益昌瀆職案件,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有刑事自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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