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原告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被告 王亦傑
張嘉緯
世谷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宗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之金額「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拾伍元」應更正為「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
㈩、⑴段已詳列被告王亦傑、張嘉緯應連帶賠償4,386,2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計算式,是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之金額「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拾伍元」顯然誤寫,應更正為「肆佰參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元」,爰依原告112年2月16日聲請狀,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