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搶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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