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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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罰執更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明正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14693元,│罰金新臺幣50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一日│2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08日│102年0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34號│第144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04號│102年度訴字第6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19日│102年12月24日││├───┼────┼──────────┼──────────┼──────────┤││││││││法院│嘉義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804號│10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判決│102年09月04日│104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