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號被告 莊朝棟 選任辯護人 王碧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7394號、109年度偵字第7527號、109年度偵字第8497號、109年度偵字第8639號、109年度偵字第8798號、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109年度偵字第9070號、109年度偵字第9130號、109年度偵字第9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朝棟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0年12月8日裁准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附卷可稽。茲本案業已於110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已消滅,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