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寬立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雅淋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被告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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