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4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曾粲原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受異議人曾粲原因具狀向檢察署聲請數罪併罰事項,嗣經檢察署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今依法向鈞院提起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雖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向本院聲明異議,但其聲明異議狀內僅載「受異議人曾粲原因具狀向檢察署聲請數罪併罰事項,嗣經檢察署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今依法向鈞院提起聲明異議」,並未敘述具體之聲明異議理由,嗣經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受刑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明異議理由,該裁定於111年11月9日送達於被告在監之監所,由被告本人所親收,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本院自無從審查有何「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之情事,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