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73號
聲請人 詹達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碧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請求新台幣10萬元之細項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如:㈠、財產上損害項目;㈡、非財產上損害項目(如精神慰撫金)。
三、並應提出上開各項請求之相關單據影本(如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