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