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李東明 被告 吳建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林新為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