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0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告 王梓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