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藥丸1顆,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年1月5日毒品鑑定書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2年12月21日23時20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環河北路3段與葫蘆街口,為警攔查被告及其友人 廖宜城 、 吳庭漢 所乘坐為 楊愷旭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復經楊愷旭同意檢視車內物品,在車輛駕駛座後方置物袋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士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卷第73至75、82、86、114至116頁)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該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之物備註1綠色六角形錠劑1粒(淨重1.0140公克,取樣0.0660公克,餘重0.9480公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