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顏瑜
劉忠河 陳志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複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被上訴人 張學孔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賴淑芬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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