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救字第6號聲請人 黃國琳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中山區清寒證明書、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扶助證明書等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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