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32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聰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9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聰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聰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飲用啤酒後猶貿然騎乘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且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毫克,危害公共安全甚鉅,復考量被告另前於民國96年、97年間有公共危險案件前科,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及其警詢稱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等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9015號被告黃聰明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杉林區木梓里茄苳巷2號居高雄市路○區○○路11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聰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民國98年10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0年5月30日19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高雄市路○區○○路上某中古汽車行之停車場內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高雄市路○區○○路與大智路口時,為警攔查並令黃聰明呼氣測得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0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黃聰明於警詢及│坦承於上開時地酒後騎車│││偵查中之供述││├──┼─────────┼─────────────┤│二│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證明被告查獲後,呼氣測得之│││告│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0毫克,│├──┼─────────┤超過標準值每公升0.55毫克。││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足認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車│││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輛之程度│││事件通知單││├──┼─────────┼─────────────┤│四│測試觀察紀錄表│證明被告於查獲時,其騎乘機││││車轉彎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或方向燈錯誤;或有駛入對向││││車道、單行道等異常駕駛行為││││;且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能力欠佳情形。益徵被告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核被告黃聰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98年10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檢察官詹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