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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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584號聲請人 林媁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玉萍 、 葉柏垣 、 葉名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因臺端未陳報相對人葉柏垣、葉名語之年籍、身分證字號資料,又請提出相對人陳玉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柏垣、葉名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