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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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郭茂全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郭千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依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65,070元【計算式:1569.23㎡×2,000元×5658/9058+7691.87㎡×1,000元×5658/9058=6,765,0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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