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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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廖松茂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廖松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2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二、請原告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