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廖松茂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廖松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2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二、請原告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