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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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順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有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7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發票人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起利率富有水泥製品有限公司3,256,000元QD0000000111年7月10日111年7月11日6%富有水泥製品有限公司3,714,000元QD0000000111年7月20日111年7月20日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