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陸政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羿辰 即 旭鎧 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0,3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703,320元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6.31%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236,965元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6.31%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3296,132元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6.31%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473,902元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6.31%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110,319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