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 曾健强
曾瑞琦 梁馨予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告新年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枝蓮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16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