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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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61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鄭錦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第三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爰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詎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仍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聲請人以前開地址付郵寄送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查詢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該址,經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未居住該地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可憑。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