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58號原告 盧智弘 被告 陳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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