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83702元│自起息日94年11月2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64325元│自起息日94年09月2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3│新臺幣141068元│自起息日94年06月1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起│││││││││└──┴───────┴──────────┴──────┴───────┘附件:
緣債務人曾梅於93年02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89,09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