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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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94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其到期日至99年11月1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
(二)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證二)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