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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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56號

原告 李志鵬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林明忠 律師

陳義龍 律師

被告 李志鴻 (即被繼承人 李慶南 之遺囑執行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被繼承人李慶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遺囑繼承登記予原告」,是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35,87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412元,扣除已繳359,620元,尚須補繳165,7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一層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金華段二小段475、476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58.64㎡

騎樓:

17.14㎡

總面積:

75.78㎡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路183巷7弄3號同為店面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坪1,387,081元。(計算式:1,387,081元×75.78×0.3025=31,796,682元)。

31,796,682元

2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二層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金華段二小段475、476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75.78㎡

1/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路184號2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坪1,066,122元。(計算式:1,066,122×75.78×0.3025=24,439,194元)。

24,439,194元

總價

56,235,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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