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他調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上訴人 張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棟樑 間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他調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1,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