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原告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玖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肆萬零伍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