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尚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尚純涉嫌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何尚純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然而該案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2分別檢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二紙、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無訛。
㈢又因上開扣案之包裝袋內所殘留微量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命,因無法完全與該包裝袋析離,自應一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附表┌──┬────────────────────┐│編號│扣案物│├──┼────────────────────┤│1│粉狀塊檢品1包,淨重9.04公克(驗餘淨重9.│││01公克,空包裝總重1.05公克),純度63.14│││%,純質淨重5.71公克。││││├──┼────────────────────┤│2│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毛重0.4683公克,淨│││重0.1718公克,取樣0.0013公克,餘重0.170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