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138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AKKHAMKAJORNSAK( 康加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依我國法為未成年人,故請表明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其法定代理人中有外國人者,則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表明其證號。否則,請表明相對人依法得獨立為程序行為之其他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經查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依我國法亦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否則,請表明相對人依法得有效簽發系爭本票之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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