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明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姓名是否正確(勳或勲),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併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