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泓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70號、第563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葉泓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附表編號2詐欺方式欄「IPHONE13」更正為「IPHONE13PROM
AX256G」。㈡附表編號4詐欺方式欄「至 陳億琦 陷於錯誤」更正為「致陳億琦陷於錯誤」。
㈢附表編號9、19姓名欄「提告」均更正為「未提告」。
㈣附表編號10姓名欄及詐欺方式欄「 陳泊宇 」均更正為「 陳泊羽 」。
㈤附表編號12提領時間欄「19時11分」、「19時11分19時11分
」、「19時11分19時12分」分別更正為「19時11分7秒」、「19時11分44秒」、「19時12分」。
㈥附表編號16詐欺方式欄「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佯稱」補充為「
假冒生活市集客服向 王雅薇 佯稱」;匯款金額欄「2萬2,000元」、「3萬元」分別更正為「2萬1,985元」、「2萬9,985元」。
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泓億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
㈠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其餘則未修正,是上開修正對被告本案所犯同條第1項第2款犯行並無影響,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19罪)。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7、8、10至14、16、18、19所示各多
次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與「雲」、蔡○憲、顏○賢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如附表所示19次犯行,分別係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上開洗錢之犯行自白不諱,原應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僅由本院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四、科刑: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
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轉交贓款之車手,不僅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然迄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於本案之分工及參與程度,暨其智職程度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本案外,亦有其他詐欺等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或業經法院判決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故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則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五、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㈠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雲」跟我說我的報酬是提領金額的1
至2%,是月結,但我做不到20天就被抓了,所以我還沒有領到報酬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4570號卷第24、157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被告雖有提領如附表所示之詐欺贓款,惟被告供稱:上開款
項已依「雲」之指示放置在指定地點,或交給蔡○憲等語(見112年度偵字第4570號卷第23、25、156、157、158頁),且依卷內事證不足以認定被告對於上開不法所得具有管理、處分等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提起公訴,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起訴書附表編號1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起訴書附表編號2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起訴書附表編號3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起訴書附表編號4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起訴書附表編號5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起訴書附表編號6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起訴書附表編號7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起訴書附表編號8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起訴書附表編號9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起訴書附表編號10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起訴書附表編號11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起訴書附表編號12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3起訴書附表編號13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起訴書附表編號14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起訴書附表編號15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6起訴書附表編號16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7起訴書附表編號17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8起訴書附表編號18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起訴書附表編號19葉泓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570號112年度偵字第56342號被告葉泓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泓億自民國111年9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雲」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葉泓億即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依「雲」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拿取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後,再至附表所示提款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依「雲」指示將提款卡及款項一併交付予在旁把風之蔡○憲,復由蔡○憲轉交與顏○賢(蔡○憲、顏○賢另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偵辦中),或依「雲」指示放置在指定地點後隨即離去。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葉泓億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之事實。2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騙之事實。3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之匯款單據、存摺內頁、對話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騙之事實。4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之事實5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警製提領款項一覽表證明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詐騙集團詐騙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及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騙款項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又被告與「雲」等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附表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
三、至報告意旨固以被告於111年10月10日20時11分,在新北市○○○○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樹林藝術店,曾提領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7)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一銀帳戶)內之3,005元,而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提領如附表編號16、17所示告訴人王雅薇、 王嘉惠 匯入上開一銀帳戶之詐欺贓款,而涉犯詐欺、洗錢等罪嫌。惟查,經核對上開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如附表編號16、17所示告訴人王雅薇、王嘉惠匯入上開一銀帳戶之款項,至同日19時56分業經被告提領一空,被告上開提領之3,005元,應係不詳人士於同日19時57分匯入本案一銀帳戶之3,456元,被告此部分提領行為,自難認係提領告訴人王雅薇、王嘉惠所匯入之詐欺贓款,難以加重詐欺、洗錢罪相繩之。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開提起公訴部分間具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檢察官劉家瑜附表:
編號姓名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人頭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 周家宏 (提告)以LINE暱稱「 鄭芬芳 」向周家宏佯稱可售IPHONE14pro256G云云,致周家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5時10分1萬9,985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5時41分2秒2、111年10月10日15時41分36秒3、111年10月10日15時42分10秒4、111年10月10日15時42分50秒5、111年10月10日15時53分6、111年10月10日16時9分許1、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2、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3、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4、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5、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城雅門市6、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樹林藝術店1、2萬元2、2萬元3、2萬元4、1萬2,000元5、1萬6,005元6、1萬2,005元2 呂昕 (提告)以LINE暱稱「多拉A夢的媽媽」向呂昕佯稱可售IPHONE13云云,致呂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5時13分許1萬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 梁語安 (提告)假冒露天拍賣買家向梁語安佯稱帳戶遭停權,再假冒銀行向梁語安佯稱綁定銀行帳戶云云,致梁語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5時34分許2萬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陳億琦(未提告)假冒博客來服務人員向陳億琦佯稱訂單誤植為批發商,須至ATM查看是否遭扣款云云,至陳億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5時35分2萬2,510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10日15時39分991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5 程峻愷 (提告)假冒旋轉拍賣客服向程峻愷佯稱需至ATM認證云云,致程峻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6時1萬1,988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6 彭致遠 (提告)向彭致遠佯稱鞋全家福資料遭誤植,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彭致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6時52分許2萬9,985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7時3分2、111年10月10日17時22分3、111年10月10日17時23分4、111年10月10日17時26分5、111年10月10日17時47分許1、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峽簡易型分行2、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城雅門市3、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城雅門市4、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峽簡易型分行5、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峽簡易型分行1、2萬9,000元2、2萬2,005元3、2萬2,005元4、5萬元5、3萬元7 林玫伶 (提告)假冒生活市集客服向林玫伶佯稱誤扣款項,須依指示處理云云,致林玫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7時7分2萬4,987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10日17時9分1萬121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 邱宣憲 (未提告)向邱宣憲佯稱鞋全家福資料遭誤植,需操作ATM解除云云,致邱宣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7時17分4萬9,987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10日17時19分許5,096元9 張巧玥 (提告)假冒鞋全家福客服向張巧玥佯稱重複訂單須申請止付云云,致張巧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7時30分2萬9,989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陳泊宇(提告)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客服及郵局人員向陳泊宇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號確認云云,致陳泊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7時14分4萬9,988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7時31分17秒2、111年10月10日17時31分57秒3、111年10月10日17時32分4、111年10月10日17時35分5、111年10月10日17時59分23秒6、111年10月10日17時59分58秒1、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2、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3、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4、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5、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峽分行6、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峽分行1、2萬5元2、2萬5元3、2萬5元4、5,005元5、2萬5元6、1萬5元111年10月10日17時18分1萬5,123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10日17時49分2萬9,988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 溫國光 (提告)假冒生活市集客服向溫國光佯稱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網路匯款云云,致溫國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1年10月10日18時44分2、111年10月10日18時49分1、4萬9,156元2、3萬9,99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9時3分2、111年10月10日19時19時4分3、111年10月10日19時19時5分8秒4、111年10月10日19時5分47秒5、111年10月10日19時19時6分18秒6、111年10月10日19時19時6分50秒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峽簡易型分行1、2萬5元2、2萬5元3、2萬5元4、2萬5元5、2萬5元6、1萬9,005元12 林信佑 (提告)假冒順發3C客服向林信佑佯稱顧客資料遭駭客入侵而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信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8時58分4萬9,983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9時11分2、111年10月10日19時11分19時11分3、111年10月10日19時11分19時12分1、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2、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3、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2萬5元2、2萬5元3、1萬7,005元111年10月10日19時1分許7,123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 謝昀臻 (提告)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客服及花旗銀行人員向謝昀臻佯稱須操作花旗銀行app驗證云云,致謝昀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9時16分4萬9,986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9時18分11秒2、111年10月10日19時18分45秒3、111年10月10日19時19分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2萬5元2、2萬5元3、1萬5元111年10月10日19時29分3萬9,986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9時39分2、111年10月10日19時40分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峽分行1、2萬5元2、1萬9,005元14 馮肇俊 (提告)向馮肇俊佯稱生活市集資料洩漏,須至超商購買點數云云,致馮肇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9時43分許2萬9,985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9時52分2、111年10月10日19時53分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峽分行1、2萬5元2、1萬5元15 廖志偉 (提告)以臉書暱稱「 董子維 」向廖志偉佯稱可售iPhone14pro256g云云,致廖志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9時55分許1萬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10日20時1分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樹林藝術店1萬5元16王雅薇(提告)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佯稱因網購平台遭駭須賠償云云,致王雅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9時38分2萬2,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9時49分2秒2、19時49分許39秒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峽分行1、2萬5元2、2,005元111年10月10日19時32分3萬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19時43分2、111年10月10日19時44分3、111年10月10日19時56分新北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峽分行1、2萬5元2、1萬5元3、1萬5元17王嘉惠(提告)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及客服向王嘉惠佯稱需激活帳號云云,致王嘉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19時44分9,985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 黃漢平 (提告)向黃漢平佯稱生活市集被下錯訂單,須依指示處理云云,致黃漢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20時7分14萬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20時16分18秒2、111年10月10日20時16分46秒3、111年10月10日20時17分13秒4、111年10月10日20時17分42秒5、111年10月10日20時18分9秒6、111年10月10日20時18分49秒7、111年10月10日20時19分25秒8、111年10月10日20時19分53秒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峽簡易型分行1、2萬5元2、2萬5元3、2萬5元4、2萬5元5、2萬5元6、2萬5元7、2萬5元8、1萬5元19 陳維國 (提告)假冒生活市集客服及聯邦銀行客服向陳維國佯稱誤扣款項云云,致陳維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0月10日20時35分14萬9,101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年10月10日20時47分2、111年10月10日20時48分3、111年10月10日20時49分4、111年10月10日20時50分5、111年10月10日20時54分6、111年10月10日20時55分8秒7、111年10月10日20時55分38秒8、111年10月10日20時56分1、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2、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3、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4、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商業銀行三峽分行5、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峽簡易型分行6、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峽簡易型分行7、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峽簡易型分行8、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三峽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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