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80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80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7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
史帳單、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
,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
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