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小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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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原住台中縣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連
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