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債權人 林素文 債務人 包宏強
曹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