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房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陳彥辰 被告 陳俊安
陳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房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600元(即臺南市善化區茄拔5之10號房屋108年房屋稅課稅總現值,見本院補字卷第33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