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13號上訴人即被告聖高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穎榛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11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