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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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叁仟叁佰零捌元,折合銀元伍拾萬肆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