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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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債務人 黃建彰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其個人及母親 黃吳水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債務人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補正:⑴債務人於更生聲請狀所載之身分證字號有誤,請予更正。
⑵債務人應具體載明現積欠債務總金額若干。
3.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正本。
⑵最近二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債務人固提出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6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惟就其調解不成立之緣由未有任何說明,難認已盡據實說明義務。債務人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為何?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總金額、每月應繳金額、利率、期數)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5.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中就積欠華南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債務部分,僅載曾擔任借款連帶保證人。請債務人說明主債務人為何人?係基於何原因擔任連帶保證人?該債務之清償情形為何(有無清償或部分清償)?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6.債務人於聲請狀記載自民國107年3月起迄今,任職於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味全食品公司)擔任作業員,惟記載實領薪資低於投保薪資。請債務人說明為何有實領薪資低於投保薪資之情事?債務人每月實際領取薪資究為若干?並請提出自味全食品公司任職起迄今之任職及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僱主開立之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雇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7.債務人主張每月須支出房屋租金,債務人應說明其與租屋處之所有權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8.債務人稱每月須支付母親黃吳水雲扶養費。請債務人說明有無其他親屬可共同負擔母親扶養費?如有,應具體載明共同扶養人之姓名、親屬別、各人分擔扶養費比例若干,並提出該等親屬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以供查證。
9.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10.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或受其扶養之親屬(即母親黃吳水雲)
,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