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775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程大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㈡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㈢被繼承人 蔡青苗 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㈣建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或已
拋棄繼承之繼承人),並檢附該專業人士之書面同意書正本、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非專業人士,請簡述其學經歷。另隨文檢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函文,聲請人可徵詢該函文所附名單及名冊上專業人士之意願後,將有意願擔任者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正本、執業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陳報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