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乙○○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記載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0,69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9,10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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