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蔡松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雪英 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之抵押權;經核該供擔保物之價額為3,677,695元【計算式:595㎡×6,181元(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677,695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