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陳柏翰 被告 方笠騰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6、176、1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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