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吳啟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志宏萬慶隆邱鈴鈺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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