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122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告 羅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被告之戶籍設在宜蘭○○○○○○○○○,被告之戶籍遷移至宜蘭○○○○○○○○○前亦設籍於宜蘭縣員山鄉,且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是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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